|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文件 京兴政发[2006]26号 ▁▁▁▁▁▁▁▁▁▁▁▁▁▁▁▁▁▁▁▁▁▁▁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中心,各街道办事处: 现将《大兴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和《大兴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 二00六年六月十九日
大兴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大兴区科学技术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调动科学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本区科学技术进步,促进区域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政府设立“北京市大兴区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区科学技术奖”),包括技术进步奖和软科学奖,用于奖励本区行政区域内对科学技术创新和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 第三条 区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鼓励创新的方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区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区政府设立大兴区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评审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区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评审委员会成员的人选,由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评审委员会下设大兴区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奖励办公室设在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第二章 奖励设置 第六条 区科学技术奖技术进步奖授予下列个人和组织: (一)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对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或者发明,实施后取得较大社会、经济效益的; (二)研制、开发或者系统集成高新技术应用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并取得较大社会、经济效益的技术成果; (三)在转化、推广科技成果并使之产业化过程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四)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采用先进技术,保障工程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 (五)在社会公益性领域研究、开发出具有北京市领先水平的计量、标准、档案等公共技术成果,并取得较大社会效益的; 第七条 区科学技术奖软科学奖授予下列个人和组织: (一) 对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促进科技、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起重大作用的调研、规划、管理办法等研究成果,并取得较大社会效益的; (二) 对加速科技传播,培养科学技术人才,提高科学技术水平和全民科学文化素养有较大贡献的科学论文、科技专著、科普图书等; 第八条 下列项目不属于区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范围: (一) 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并由于国家安全和保密原因不能公开的项目; (二) 正在研究且不能在其他领域应用的项目; (三) 存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争议的项目; (四) 已申报其它省(市)或本市其它区(县)科技奖励的项目。 第九条 区科学技术奖每两年评审奖励一次,由区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奖励经费由区财政列支。 区科学技术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奖金3万元,二等奖奖金2万元,三等奖奖金1万元,每届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15项;软科学奖一等奖奖金5000元,二等奖奖金3000元,三等奖奖金1000元,每届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20项。 第十条 区科学技术奖单项授奖单位数和授奖人数实行限额。一等奖单位不超过7个,人数不超过9人;二等奖单位不超过5个,人数不超过7人;三等奖单位不超过4个,人数不超过5人。获奖人员按贡献大小排列顺序。 重大工程类和重大推广类项目,依据单位申报,奖项可以仅授予组织。 第三章 申报和推荐 第十一条 区科学技术奖原则上按照行政隶属关系进行申报,由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中心、各街道办事处组织推荐。 第十二条 驻区中央及市属各单位和经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组织,可直接向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申报。 第四章 评审和授予 第十三条 区科学技术奖由专业评审组按照行业划分进行初审,通过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确定初审结果,向评审委员会提出获奖人选及奖励等级的建议,评审委员会根据专业评审组的初审结果及建议,做出项目获奖人选及奖励等级的评审结果。 第十四条 区科学技术奖评审结果实行公告异议制度。评审结果由区奖励办公室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公告期30日内,任何组织和个人均可依据事实对评审结果向奖励办公室提出异议;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区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对异议理由及材料进行审查,并进行协调,提出处理意见,提请区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决定,并将决定意见通知异议方和推荐单位。异议应在评审结果公布之日起30日内处理完毕。如到期处理结果仍有异议,暂时取消评审资格,可根据情况参加下次评审。 第十六条 由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评审委员会做出的决议进行审核,并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 区人事、财政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区科学技术奖的评审监督工作。 第十八条 获得区科学技术奖的组织,应当从实施获奖项目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奖励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员。 第十九条 区科学技术奖的获奖项目,符合国家和市级科学技术奖申报条件的,由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推荐。 第二十条 区科学技术奖的获奖人申请区科技计划项目时,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立项。 对于符合条件的区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在申请国家、市级项目应给予优先推荐。 第二十一条 区科学技术奖获奖情况,由人事部门记入获得者个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升、评定职称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申报个人和组织以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骗取奖励的,由评审委员会提出,并由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经区人民政府批准,撤销其奖励,追回奖金和证书。 第二十三条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区科学技术奖,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推荐资格。 第二十四条 评审专家及相关工作人员对本人是获奖候选人或者获奖组织成员,以及其他与获奖候选人或者获奖组织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评审专家及相关工作人员在评审工作中有协助他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及其他违反评审纪律行为的,由其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取消评审专家资格;对因其行为骗取奖励的,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和证书。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区人民政府各部门、机构不设立面向全区的科学技术奖。 第二十六条 获市级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参照本办法进行奖励。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大兴区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原大兴县人民政府发布的《大兴县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兴政发[1993]6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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